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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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专做水土保持的企业—伊犁创禹水利。水土保持法地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本条是对鼓励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治理开发“四荒”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十五”期间,全国参与“四荒”治理开发的农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达到770万个,投入资金180亿元,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5亿亩。
二、承包治理“四荒”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治理“四荒”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本法特别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是衔接的。
三、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治理“四荒”取得经济收入或者收益,是承包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对承包治理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土地使用人责、权、利的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一个专做水土保持的企业—伊犁创禹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