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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VOC企业问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3 16:01:10    点击量:

  新疆环评优秀的企业伊犁创禹水利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环评报告存档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委托书、合同、批复文件等必须存档原件,除批复文件外,其他都可以做到。环评报告批复文件由管理审批部门出具,给到建设单位,文件数量不等,经常出现不够用的情况,结果造成环评单位无法拿到批复文件的原件。 建议明确规定审批部门出具批复文件的数量,并在文件中明确抄送单位,以更好的衔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文件存档。
  回复:
 环评机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对于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抄送环评机构的,档案中应当包括批复文件原件。 对于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未抄送环评机构的,环评机构建立档案时,可从公开信息中获取批复文件,按照要求建立完整档案。 下一步,我部将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时,研究进一步完善环评机构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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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涉VOCs 排放的企业进园区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新出台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在第4款,第2条”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中要求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该条意见中是要求所有新建涉VOCs企业全部要进入园区吗?因涉VOCS排放的企业种类,如小型印刷厂、小型机加工企业、塑料厂,只要是使用有机物的都要产生一定要的vocs,甚至一直企业排放量都无法确定。这样的企业也是需要全部进到园区中吗?因为涉及vocs的行业种类较多,一个地区不可能有那么多种类的专门的产业园区,是不是一些平时很常见的类似的企业均不得建设呢?建议在以后的细则中,要明确划定几个重点行业要求进入园区,规划才具有操作性。
  回复: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VOCs排放量,是“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之一,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合理布局。同时,我部也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力度。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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