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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的法定内容
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这是从国家法律层面对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做出的明确规定。因此,凡是缺漏或未明确上述内容的方案均未达到法律规定,也不应通过评审。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及其活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对建设项目选线选址提出了禁止、限制,第二十八条对弃土弃渣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提出了要求 。
2008年颁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做了技术规定,设立了70 多条限制性规定(强制条款),包括对选址选线及建设布局的限制、对取土场选址的限制、对弃土场选址的限制、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限制,以及对工程施工的限制等。此外,对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不同类型项目提出了特别规定。法律和国标的上述规定,都是水土保持方案中应突出的重点内容。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①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②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③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④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⑤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这是每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每一个生产建设项目均应严格落实的有关具体防治措施的法律规定,方案审查、审批中应严格对照法律要求,没有达到这些规定的,方案不应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