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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专家答疑水土保持“放管服”36问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9-23 16:46:35    点击量:
【1】咨询内容(2019-11-6)

根据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文件三条(二)强化监测和监理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以前要求监测是10万m3才监测,现在只有编制报告书的都应该开展监测吗?如果工程已完工,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监测工作还需要开展吗?

答复内容(2019-12-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建设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咨询内容(2019-9-11)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专家,请问对专家库里专家的主审专业有要求吗?必须选取主审或兼项专业是水土保持专业的专家么?

答复内容(2019-9-1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对您提到的专家主审专业或兼项专业没有具体要求。因此,只要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都可以选取。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咨询内容(2019-9-9)

根据监理有关法规和160号文件的要求,有很多的项目是不需要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那么没有水土保持监理,如何做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鉴定?是否由监测单位或建设单位也可以进行质量鉴定?或者是按要求可以不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项目,验收时不需要做水土保持质量鉴定?

答复内容(2019-9-1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规定,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因此,您提到的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对于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等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开展监理的项目,不需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咨询内容(2019-8-21)

你好!我们公司拥有建设部水利水电资质,不知与水保〔2019〕160号中提到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这项资质是水利部颁发的?这项业务我们具有建设部水利水电资质的能做吗?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提到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指的是由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5】咨询内容(2019-8-16)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皖水保函[2019]163号),提出以下问题:1、文件要求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那区域评估报告(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等)该由谁来审批?2、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依据以及编制大纲是什么?3、在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之前,开发区的新入驻企业是该实行编制水保报告书的审批制,还是该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4、若实行承诺制,企业的水土保持承诺书是交给开发区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批部门,还是交给开发区备案?5、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由开发区缴纳还是由企业缴纳?6、水土保持补偿费该交给谁?是否交给区域评估报告审批部门?

答复内容(2019-8-2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题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及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文件。编制指南(含大纲)我部正在研究制定。
问题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入驻企业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基础上,还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方便高效的原则确定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
问题四:若实行承诺制管理,应当向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批部门承诺。
问题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由入驻开发区的单位缴纳。
问题六: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6】咨询内容(2019-8-13)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对什么类型的项目实行承诺制及后续的验收报备进行了说明,请问《意见》中提到的具体什么类型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的项目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具体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7】咨询内容(2019-8-13)

您好,咨询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中提到的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这个评价标准是什么?谢谢~

答复内容(2019-8-2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是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分级评价,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定相关评价办法。

【8】咨询内容(2019-8-8)

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之前有编制过开发区或园区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方案的,并得到批复。请问:这类开发区或园区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文中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吗?

答复内容(2019-8-1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要求精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在各类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您提到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方案和该文件中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在内容和要求等方面不相一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9】咨询内容(2019-8-8)

您好,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采石场项目,已开采多年,现要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年开采石料5万m3,占地面积3.8公顷,没有其他附属工程建设产生土石方挖填,请问应该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谢谢

答复内容(2019-8-1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 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因此,对于您所提到采石场项目占地面积3.8公顷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0】咨询内容(2019-8-8)

您好!我们是一家甘肃省水土保持咨询单位,现有一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性评估报告问题进行咨询。本工业园区前期总体规划(2013~2020年)由甘肃省发改委批复,后续总体规划(2019~2030年)调整后,由地方市政府批复。现水土保持区域性评估报告已编制完成,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甘肃省暂未出台相关细则。请问审查批复程序由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受理及受理的依据?谢谢!

答复内容(2019-8-1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1】咨询内容(2019-7-24)

160号文中规定了“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请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是行政审批吗?该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2019-7-3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到《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属行政许可,依据为国务院文件。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2】咨询内容(2019-7-17)

您好!《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出台后,一些新的政策和规定不太明白,望给予解释和帮助,谢谢!1、《意见》中提到的“承诺制”和“备案制”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划定是否一致,那么《意见》中提出的“承诺制”项目是否是针对水土保持审批过程中的一种单独的划定形式?

答复内容(2019-7-2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您所提到该文件中的承诺制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办理方式;您提到国务院文件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属政府对社会投资立项管理的具体方式。

【13】咨询内容(2019-7-2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提出: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在日常接触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主体工程未开展监理工作,那么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验收是否需要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答复内容(2019-7-2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小型矿山开采项目,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问题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属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对于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4】咨询内容(2019-7-5)

第一问题,对于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有些项目主管部门比如发改委、煤炭局等要求水利部门出具一个水土保持可以不办水土保持方案的证明手续,这种要求合理吗?水利部门应该出具吗?第二问题,5月31日以前批复过的小于5公顷的水保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报备是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还是和以前一样,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第三个问题,扶贫项目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2019-7-1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规定,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明确要求,要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因此,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证明是不合理的。
问题二:水保〔2019〕160号文件对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要求,仍然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实行备案制或者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进行了简化。因此,对于5月31日前批复的“双五”以下项目,验收报备材料只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问题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扶贫项目如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5】咨询内容(2019-7-4)

您好,近期水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第二条之第三点规范审查审批中提到评审费用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就意味着需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请问具有什么样资质的公司可以对水保方案编制报告书进行评审,是具有水保方案编制资质还是工程咨询中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亦或是其他资质,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复,不胜感激。

答复内容(2019-7-1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机构应具备的资质问题,我部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但总体上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6】咨询内容(2019-7-4)

在(水保[2019]160号)文件中提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需要向省水利厅的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在我县有一个房地产项目,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寻找专家过程中,专家表示至少要有三个才能出评审意见,水行政部门也表示,必须要是省级专家库里面的人,他们才认可,我省省级专家库仅100余人,省上专家均很忙,不要多数拒绝后,该项目无法推进,至今已经过了20于天,根本没有达到文件上的放管服的宗旨,反而更加麻烦了。我想这种县级审批的是否可以请当地的专家,不一定要请省上的专家,或者请省上的专家一位,其余的请县上或州上的相关专家。验收也是这样。麻烦您给予回复。

答复内容(2019-7-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签署,应当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因此,您提到的从省级专家库选取专家一名,同时在县上或者州上选取当地专家的做法符合规定,是可行的。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7】咨询内容(2019-7-5)

关于《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规定,实行承诺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请问,生产建设单位能否选取专家库中本方案报告表编制单位的专家?谢谢

答复内容(2019-7-1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是方案报告表编制单位专家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精神,有关专家应主动申明有关情况并回避。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8】咨询内容(2019-7-4)

您好,近期水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第二条之第三点规范审查审批中提到评审费用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就意味着需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请问具有什么样资质的公司可以对水保方案编制报告书进行评审,是具有水保方案编制资质还是工程咨询中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亦或是其他资质,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复,不胜感激。

答复内容(2019-7-1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承担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机构应具备的资质问题,我部没有相关规定和要求,但总体上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19】咨询内容(2019-7-4)

根据水保[2019]160号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根据新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在独立费用中也没有水土保持监测费,是否说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和可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可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答复内容(2019-7-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对您提到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和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0】咨询内容(2019-7-3)

您好,我是县级水保工作人员,现我旗有一个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但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答复内容(2019-7-9)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同时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1】咨询内容(2019-7-1)

按照【2019】160号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水土保持监测,那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需要呢?还是说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答复内容(2019-7-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2】咨询内容(2019-6-26)

您好,我们公司承揽的水库主体代建项目,在取得水库主体的水土保持批复后,设计单位也出了水土保持图纸,但在进行图纸会审时,水库主体的监理说水土保持不在他们的合同服务范围内。我想请问担任水库主体的监理是默认担任水土保持监理,还是需要业主另行招标,谢谢!

答复内容(2019-7-1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因此,您提到的水库工程,如果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单独招标。

【23】咨询内容(2019-7-9)

1、咨询的原因: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16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目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无法办理审批,原因为:在签署意见前,专家需进行现场踏勘,但专家库专家较少,专家们还有日常的工作,全自治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都在找寻专家签署意见,专家们忙不过来,无法进行现场踏勘,绝大部分的报告表审批处于停滞状态。2、需要咨询的事宜:市县级水保专家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报告表能否找市县级专家签署意见?

答复内容(2019-7-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意见的签署,应当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因此,您须从省级专家库选取至少一名专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4】咨询内容(2019-7-9)

1、咨询的原因: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16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目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无法办理审批,原因为:在签署意见前,专家需进行现场踏勘,但专家库专家较少,专家们还有日常的工作,全自治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都在找寻专家签署意见,专家们忙不过来,无法进行现场踏勘,绝大部分的报告表审批处于停滞状态。2、需要咨询的事宜:市县级水保专家对当地情况比较了解,报告表能否找市县级专家签署意见?

答复内容(2019-7-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意见的签署,应当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选取至少一名专家。因此,您须从省级专家库选取至少一名专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5】咨询内容(2019-6-26)

尊敬的领导,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已经在多个微信公众号及网络上出现,但相应的红头文件至今未下发至各地方部门,请问这个文件精神好久能正式实施呢,谢谢

答复内容(2019-7-12)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相对您提到的在微信公众号及网络上刊载的内容,水利部公报上刊登的水利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体。您提到的《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已于2015年5月31日下发施行,全文可在水利部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是与水利部公报刊登的内容相同。同时,您提到的正式红头盖章文件,已在该意见下发的同时寄送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等各主送单位。

【26】咨询内容(2019-6-20)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已于2019年5月31日开始执行,针对31日前已开工或已完工但还未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是按照新规执行还是老规执行?如果按照新规执行是否会对已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编报了水保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公平,影响积极性?

答复内容(2019-7-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已于2019年5月31日下发施行。您提到在该日期之前已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是否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应当执行“放管服”文件中规定的范围。这对于您提到的已经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7】咨询内容(2019-6-14)

1、根据水保[2019]160号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请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2、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问主要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答复内容(2019-7-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对您提到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可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中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污水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8】咨询内容(2019-6-28)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已于2019年5月31日在水利部官网发布,规定“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方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那么请问这类型项目征收补偿费不?

答复内容(2019-7-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9】咨询内容(2019-6-20)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第二大项第一部分第二段“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有以下问题不明白:一是可否理解为允许先弃后批?二是先行使用的同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算是补办审批手续?三是新设弃渣场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四是如果对新设弃渣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何时征收?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2019-7-1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生产建设单位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之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先行使用新设弃渣场。
问题二:您提到的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属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问题三: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新设弃渣场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应于新设弃渣场使用前一次性征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0】咨询内容(2019-6-15)

1、5月31日以后,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下项目不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征收?;2、以前按老标准审批的报告书和报告表,完工后自主验收时如何执行?按新的还是老的执行。

答复内容(2019-6-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您提到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仍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二:您提到按照老标准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按照水利部“放管服”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1】咨询内容(2019-6-14)

你好: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规定,咨询三个问题: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5号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还是实行同级审批?1、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是否执行同级备案制管理?3、如果在建的开发区没有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的项目是按原来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执行?还是按承诺制管理执行?

答复内容(2019-6-24)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同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
问题二:根据水利部“放管服”文件有关规定,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问题三:根据水利部“放管服”文件有关规定,如果在建的开发区没有区域评估,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文件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的相关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2】咨询内容(2019-6-10)

你好: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请问:市、县两级符合承诺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必须从省级的专家库中选取吗?如果这样,是否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答复内容(2019-6-20)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市县两级符合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须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意见。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因此,选取专家签署意见这种做法可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而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3】咨询内容(2019-6-6)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规定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那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但是没有办理水保方案的项目应该适用那一个标准?望回复!

答复内容(2019-6-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因此,您提到已经开工建设但还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此类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4】咨询内容(2019-6-5)

按照(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请问工业园区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补偿费怎么征收?有谁缴纳?

答复内容(2019-6-1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谁损坏谁补偿”原则,您提到工业园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入驻的生产建设单位缴纳。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5】咨询内容(2019-6-5)

老师您好!看到水保【2019】160文的内容后,确实感觉国家在放管服方面下了很大的决心,要为社会做好行政主管部的服务工作,但是有两个疑问,想再次咨询:1,对于水保报告表以及其他部分项目所谓的承诺管理制,我的理解是不需要相关批复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进行确认即可,不知有没有相关的一些官方解释?2、水保监测试行“红黄绿”制度,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出台具体的“水土保持监测红黄绿评分细则或者考核办法之类的文件?对于水保方案报告表以及水保验收组成员必须是省一级的专家签署意见,原则上是不是市县一级的专家是不行呢?本人水保新人,如有提问不妥之处,望海涵!

答复内容(2019-6-17)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承诺制管理问题,承诺制是许可的一种形式,水行政主管部门仍需出具许可文件,但须即来即办、现场办结。
问题二: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细则或办法,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规定。
问题三: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意见签署专家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的专家,应当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6】咨询内容(2019-6-5)

(四)简化验收报备 “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对于这条规定只是对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而言的?换句话说,只提对于简化验收程序只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的项目而言的吧。对于其他自主验收的项目,还是和过去的一样,组织监理、监测、施工单位建设的有关人员验收就可以吧。谢谢您的回答。

答复内容(2019-6-28)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规定,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因此,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只是对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而言,这样理解是正确的。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来源:草根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