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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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
问: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过程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问
问:对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不进行治理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问
问:《水土保持法》中对企业、事业单位因建设、生产过程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责令停业、罚款的处罚权限有何规定?
答:《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问
问:当事人对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何行使自已的正当权力?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